注册服务商标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993年2月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商标法增设服务商标的条款,使之成为商标法的一部分。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因此有关服务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服务商标事宜的规定与商品商标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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