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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婚姻介绍所的设立 [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件》(1998年国务院子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民政部第18号令) [审批条件] ·符合《条例》规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证明|必要的场所证明|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财产验资报告|设立申请 [办理程序] ·社会事务科受理—科长初审—主管副局长审批—回复 [承诺时限] ·15 [收费依据]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9]2115号)规定,登记费每件100元 [收费标准] ·100 材料名称 窗口名称:市民政局 窗口电话:699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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