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涉外结婚登记和涉港澳台地区结婚登记

 

【 事项名称 】 居民涉外结婚登记和涉港澳台地区结婚登记

【 所需材料 】
一、中国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户口簿中婚姻状况栏应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2、身份证(身份证中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应与户口簿中相关栏目一致)。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港、澳、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华侨、出国人员(6个月以上)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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