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效】宁政办规〔2019〕10号 关于印发《宁安市建设项目 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宁政办规〔2019〕10号 关于印发《宁安市建设项目 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7-16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时效: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宁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16   

宁安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雨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安市创建国家节水型社会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安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公共服务和居民生活)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 宁安市水务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宁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宁安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市水资源保护中心)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对于取水量较大(日取地表水1500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告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编写节水评章节,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参加评审。

第五条 项目节水评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是否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取水定额、用水规模、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用水设备、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节水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节水效益分析(主要指节水指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八)评结论及建议。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凭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用水节水评估评审意见、节水措施方案审核意见等材料向节水管理机构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对违反设计标准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宁安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下载:

宁政办规〔2019〕10号  关于印发《宁安市建设项目 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解读链接:http://www.ningan.gov.cn/nazwgk/view.php?id=281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撰稿:

校对:

一审:

二审:

三审: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智能问答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