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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1084104015/2021-1001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名  称: 关于印发《宁安市中心西街道路通道楼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宁政发〔2021〕59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宁安市中心西街道路通道楼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浏览次数:3198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安市中心西街道路通道楼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宁安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完善我市中心西街西侧道路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宁安市中心西街道路通道楼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宁安市中心西街道路通道楼段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民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总体规划,为加快中心西街道路打通工程,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安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北至中心街、南至中心街用地红线、东至通道楼、西至西环路。(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方案公示期限

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2月19日。

三、征收补偿主体

征收补偿主体为宁安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区域基本情况及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1、征收区域内共涉及被征收有照房屋户数为12户,征收面积约900M2

2、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向阳康城安置房源

五、征收补偿依据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宁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宁安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六、评估机构选定

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和办法按黑龙江省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执行。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本次房屋征收采取政府主导、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和安置房源进行补偿安置。

八、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按照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方式:

1、住宅产权调换遵循最低保障和“征一还一”原则。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小于50享受上靠到50┫保障户型,原面积部分享受政府确定的安置基准价(即3250元/┫)补偿,上靠面积部分享受2300元/┫政策补助。原房登记面积为50┫以上实行原房面积部分内享受政府确定的房屋基准价补偿;

2、非住宅遵循“征一元还一元”原则。即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补偿

    3、产权调换流程

⑴计算房屋价值房屋价值指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基准价3250元/┫(基准价为房地产市场商品房政府购买确定的平均价格)。被征收房屋经征收部门核算价值向被征收人发放价值清单,被征收人到政府购置服务平选择相应价值回迁安置房屋的凭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有照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100%计入价值清单;满足居住条件,正在居住且已居住三年以上无照住人房屋按照50%面积参照被征收房屋基准价按计入价值清单;满足无照房条件但未实际居住或居住低于三年的和不能满足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按评估价值计入价值清单;附属物按评估价值计入价值清单;搬迁费及相关补偿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计价值清单

⑵安置房选择。为确保被征收人选房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选房顺序以房源项目为单位,采取集中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选房顺序确定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持价值清单到购置平台自主选择适应的安置房源,并根据价值清单价值及已选择的安置房屋价格确定折算安置面积。被征收人选择房屋面积小于折算面积部分,剩余面积按照评估价结算补偿价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面积大于折算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源市场价格购买补交差价款。

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

a、房屋选定后,开发企业出具选房凭证,选房凭证中应载明房屋位置、楼层、面积、价值清单价值、市场价格、购买价格及交付使用期限等内容,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应在选房凭证中签章确认。同时,开发企业应提供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源无抵押、查封证明。被征收人持选房凭证及无抵押、查封证明到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意向协议,在征收范围内全部被征收人均签定征收补偿意向协议后,由征收部门组织签定正式征收补偿协议。正式征收补偿协议签定后,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搬家、验收交房。

b、正式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待所选安置房源项目具备预售许可后,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房产登记部门对合同进行备案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过期的临建证交出。征收项目结束后,由征收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向国土部门移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应当结清水、电、气、热、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并应及时提供与征收有关的票据、证件、批件和资料,以便及时办理灭籍、迁移等手续。

、附属物、无照房补偿标准

(一) 附属物、构筑物和其他建筑物补偿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010年全市房屋普查登记后,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不予补偿。

(二) 无照住人房屋认定标准:

1、室内高度在2.2米以上;

2、墙厚370毫米以上;

3、有固定采暖设施,屋顶有保温处理;

4、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有水电设施;

5、符合居住条件且正在居住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

(一)对因征收房屋造成房屋(含有照住宅房屋经营面积范围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营业执照登记的房屋经营面积范围内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人数的,按月停产停业损失=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方式计算。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人数,但在征收范围封闭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房屋经营面积按月计算。工业用途25元/;商服用途20元/;其他10元/计发。

(二) 搬迁补助费及其它补偿标准

1、搬迁费标准: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付,低于500元的按500元给付;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付,低于800元的按800元给付;机器设备拆安装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拆安装费用支付。

    2、其补偿标准:电话迁移费66元/部;有线电视迁移费150元/线;水表补偿费100元/块。

十一、征收房屋保障对象

1、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夫妻、被征收人夫妻双方父母、被征收人子女),在同一户口登记且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的被征收人征收决定搬迁限内搬迁的给予每户5000元人民币的补贴款(房屋征收补贴款的发放均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只享受一次补贴,满足以上一项或多项的残疾人低保户,残疾及低保等政策性补贴不重复发放)。

2、对征收范围内的低保户或残疾人,按如下办法认定:

1)低保户认定:户口所在地为项目征收范围内,且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开始领取宁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在征收期限内,仍享受低保补助的低保户,持原件经征收部门认定,征收决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补贴

2)残疾人认定:户口所在地为项目征收范围内,属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六类残疾范围,征收公告发布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征收部门认定,在征收决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补贴。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依照住房保障规定办理。

4)对于被征收人下肢伤残或因心、脑血管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优先选择低层回迁楼。

十二、征收补偿纠纷解决办法

在本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宁安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宁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执行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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