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安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12/27浏览次数:2296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宁安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宁安市排水管理处:
为促进我市污水治理建设,保护城市水体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价格任务调度督查工作的通知》(黑价宏[2016]56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充分考虑听证会参加人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经报请市政府第7届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1.40元/立方米。
三、根据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户的用水量征收。
四、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户凭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件或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污水处理费。
五、你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率。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六、此批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文件废止。
宁 安 市 物 价 局 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