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安市响水灌区调整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12/30浏览次数:7292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宁安市物价局、宁安市水务局

   关于宁安市响水灌区调整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

 

宁安市响水灌区管理处: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进响水灌区农业供水价格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响水灌区农业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充分考虑听证会参加人等有关方面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研究决定,对宁安市响水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批复如下:

  1. 农业供水价格由现行标准0.05元/立方米调整为0.06元/立方米。

  2. 农业供水计量由支渠取水口计量。渠首进水闸至支渠取水口的输水损失由灌区管理单位承担。

  3. 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每亩农田用水量最高计收标准核定为830立方米/年,不足830立方米/年的按实际用水量收取,超过定额指标10%以上不足30%的,超过部分按照供水价格125%计收水费;超过定额指标30%以上不足50%的,超过部分按照供水价格150%计收水费;超过定额指标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供水价格200%计收水费。

  4. 健全水费收取制度,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账务公开,对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水费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增加灌区管理透明度。

  5. 农业供水价格调整后增加的水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加强灌区管理,加大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力度,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服务质量。

  6. 要建立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民主管理,让农民参与管水。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配合灌区管理单位做好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和调节工作,以及承担对集体所有的渠道维修养护任务;灌区管理单位也应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7. 灌区管理单位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定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灌区管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 用水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经催告仍不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灌区管理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供水。

  9. 灌区管理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擅自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10. 灌区管理单位应进一步加强管理,通过水管体制改革减员增效、加大水费收缴力度等手段,努力增收节支,逐步走上自我积累、良性发展的轨道。

  11. 本批复自2018年度农业供水期起执行,由宁安市物价局、宁安市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响水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规定与本批复相抵触的,按本批复规定执行。

     

     

     

     

     

      

                       

     

      

    宁安市物价局         宁安市水务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