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12/10浏览次数:7186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宁安市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组织实施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1.2 指挥部工作职责

2.1.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组织体系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机制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预案的启动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  指挥和调度

4.7  抗旱救灾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 新闻报道

4.11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技术保障

5.3  宣传和培训

6  后期处置

6.1  救灾善后工作

6.2  抗旱救灾物料补充

6.3  供水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完善

7.2  奖励与处罚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干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以保证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干旱灾害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到职责明确,反应及时,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宁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水旱灾害处置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变单一抗旱为全面抗旱,防汛抗旱并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3.2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是《宁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下的专项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发性自然灾害中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2 干旱灾害: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干旱、城镇供水危机、生态干旱等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5  组织实施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干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宁安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部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应急管理局的市委常委副市长、主管农业的市政府副市长、驻军部队前置首长、武装部长、公安局局长、宁安农场副场长、东林局副局长、政府办主任、水务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10名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体育局、 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 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联社、市农电公司、中油公司宁安经营部、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移动通讯公司。

  2.1.2 指挥部工作职责

  市防指统一指挥、领导和组织全市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的抗旱工作政策、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我市的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抗旱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我市的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依法发布全市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抗旱期,对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库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组织对江河、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做好供水调控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协调各级抢险队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调拨抗旱救灾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协调工作。

  总指挥市长职责:领导全市全面抗旱工作,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依法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市委常委、副市长职责:协助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及指挥部常务工作。

  副总指挥主管农业副市长职责:协助总指挥协调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卧龙河水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副总指挥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职责:负责全市抗旱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稳定、交通运输秩序管理工作,并调动公安干警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武装部部长职责:调动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驻军部队首长职责:调动本级或申请上级驻军部队参加本地抗旱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东林局副局长职责:负责东林局辖区内的抗旱及救灾工作,筹调辖区内的防汛抗旱物资,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抗旱救灾。

  副总指挥宁安农场副场长职责:负责宁安农场辖区内抗旱及救灾工作,筹调辖区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抗旱救灾。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的抢险、救灾及安全检查等工作。

  副总指挥应急管理局局长职责:协助指挥做好全市防洪指挥调度,组织抢险救灾,灾后重建,抗旱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副总指挥水务局局长职责:负责组织水务行业的江河、水电站、大中小型水库管理、防汛抗旱形势会商,组织水务技术人员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支持等。

  2.1.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对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对全市重要江河实施统一监控和调度;组织水务对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指导城市抗旱工作;参与其它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

  2.1.4  指挥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及指导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与上级和周边县(市)的联系和协调;负责与驻宁部队及中省直单位的协调;负责对省和牡丹江市有关灾情信息的报告。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监测预警日常工作,防汛抗旱工程调度管理,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检查、方案的落实及防洪工程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旱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广应用耐旱品种,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指挥协调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

  市教体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学生及校舍的供水安全,负责中小学生抗旱知识普及教育、和培训。

  市卫健局: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医疗救助、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工作,保障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病情防疫。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的生活和救济工作,积极组织灾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筹集防汛抗旱所需资金,保证及时到位。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防洪抗旱工程用地和抗旱救灾占用地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筹集和调拨抗旱救灾所需的各种木材,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所属林场抗旱救灾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市抗旱工程建设和临时抗旱工程修复计划项目申报和管理,负责灾区的粮食调拨工作,保证灾民的粮食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及时为防汛抗旱提供科学、准确的气象信息。

  市住建局:负责城区的抗旱和城市公共设施的安全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抗旱期间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抗旱救灾。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抗旱期对水环境进行监测,防止水污染发生。

  市文广旅局:负责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旱情和灾情。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宁安城区发生干旱时重点部位抢险及受灾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市供销联社:保证灾民恢复生产所需的各种生产资料的购进、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电业部门: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电力供应和照明工作。非常时期根据抗旱救灾的需要,组织架设临时线路,抢修供电设施。

  市石油经营部: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的油料供应工作。

  市通讯部门:保障汛期通信设施安全和通讯畅通,非常时期根据抗旱救灾的需要,组织架设临时通讯设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防汛抗旱的紧急时刻,负责调拨各工商业户储存的防汛抗旱所需的食品、物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抗旱期间抢险队伍和物资供应所需的车辆、船舶等。

  2.2  组织体系

  2.2.1  各乡、镇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各乡、镇政府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抗旱救灾应急处理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气象局和相关涉农单位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解决抗旱救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发生严重干旱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乡镇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旱救灾方案,指导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事发乡镇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干旱信息。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降水、土壤墒情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监测和预报的信息包括长期、短期、短历时天气预报,雨情、水情及水情预报信息。气象部门还应加强对水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水务部门做好江河、湖泊的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并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到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水文干旱及工情信息。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河道、水库等水工程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在时,将信息及时报送市防指,当地防指提早预警;工情信息包括: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1)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须对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置险情,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工情信息。

  (2)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须加强工程监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须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工情信息。

  3.1.3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企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3.1.4  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和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总体预案》规定的级别与本预案对应的响应级别和时限要求,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3.2  预防预警机制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全市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有山洪灾害的地方,指挥部应组织国土、气象、水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种类。

  (6)通信准备。保证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  供水危机应急预警

  根据江河水文预报、水库适时工情及洪水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市指挥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3.2.3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4 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总体预案》和本预案应急响应对应级别规定的程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呈报指挥部审批后发布。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辖区的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乡镇政府批准,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乡镇和单位要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至高分为一般级(Ⅳ级)四级、较大级(Ⅲ级)三级、重大级(Ⅱ级)二级和特别重大级(Ⅰ级)一级。

  4.1.2  进入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发生干旱灾害后,要按照《总体预案》的要求,向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值班电话:7622223)。

  4.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供水调度,督促指导各乡镇、各单位做好供水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涉及的乡镇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接到干旱灾害信息及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并及时与本级应急机构通报情况以及协调配合做好干旱灾害处置工作。

  4.1.4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所涉及乡镇政府、单位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本辖区公安、卫生等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

  4.1.5  对跨乡镇发生的干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县市的,在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县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预案的启动

  4.2.1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级(Ⅳ级)及以上级的干旱灾害,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1)1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2)1个乡镇政府所在建镇或集镇发生重度干旱缺水。

  4.2.2  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启动。

  (1)气象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干旱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所造成较大危害或损失,即可向市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

  (2)市指挥部根据预警预报,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抗旱救灾责任。

  (3)本预案启动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按各自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应急工作。

  4.3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成员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带班,加强应急值班,每天在市电视台发布旱情通报,报道旱情及抗旱措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随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向牡丹江市、省防指报告。

  (2)动员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工作;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令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灾区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4.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1 干旱灾害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经指挥部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4.2调水措施

  抗旱应急调水工作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电业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他需要抗旱应急调水的,由受旱乡镇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调水工作。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1  旱情、工情、灾情等抗旱救灾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4.5.2抗旱救灾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5.3  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干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  指挥和调度

  4.6.1  出现干旱灾害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6.2  发生重大干旱灾害险情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副总指挥及以上的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7  抗旱救灾

  4.7.1  出现干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7.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指挥决策。

  4.7.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7.4  处置干旱灾害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8.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8.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8.4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5  出现干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1  出现干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9.2  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旱救灾。

  4.10  新闻报道

  4.10.1  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防汛抗旱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0.2  各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对实施应急处置的事件,要做出专项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抗旱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抗旱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当出现旱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受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并满足抗旱救灾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抗旱队伍:一是在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二是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用于抗旱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干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干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乡镇政府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2)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乡镇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乡镇、村屯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的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  资金保障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进行防汛抢险资金保障、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江河应急治理、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非工程措施建设。

  5.2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逐步形成覆盖市、各乡镇、重点防汛抗旱部门的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同时满足与牡丹江市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联网要求。

  (2)建立市内主要江河干流及重要河段、防洪城市的洪水预报、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汛抗旱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3)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重要江河、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4)逐步建立与牡丹江市、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5)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  宣传和培训

  5.4.1  公众信息交流

当行政区域内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和重点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抗旱救灾技术骨干和抗旱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  后期处置

  发生干旱灾害的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必要时要市政府统一组织。

  6.1  救灾善后工作

  6.1.1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的供水安排,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供水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1.3  各涉及乡镇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抗旱救灾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抗旱救灾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供水工程修复

  6.3.1  水务部门对影响当年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做到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抗旱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完善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预案需完善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相关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经管理单位编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后,作为上一级预案的支撑预案。

  7.2  奖励与处罚

  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政府将进行表彰;对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同时2018年5月30日印发的《宁安市特大干旱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8〕5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