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12/10浏览次数:2654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宁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修订目的

1.2 修订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职责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3.2.2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分级

3.4.2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处置分级

4.1.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4.1.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4.1.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4.1.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4.2 分级处置

4.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Ⅰ级)

4.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Ⅱ级)

4.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Ⅲ级)

4.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Ⅳ级)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程序

4.3.2 信息报告内容

4.4 应急调查

4.5 应急救援

4.6 新闻报道

4.7 应急处置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交通运输保障

6.2.2 医疗卫生保障

6.2.3 治安保障

6.2.4 物资保障

6.2.5 经费保障

6.2.6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6.2.7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名词术语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修订目的

  为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修订《宁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2 修订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应急厅《关于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联动协同机制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机构改革总体要求、职能划分和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乡(镇)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消防大队、驻宁部队、武警部队、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查院、农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2.2 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驻宁部队、武警部队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指导、协调相关乡(镇)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抢险应急工作;汇总、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导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具体包括: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会同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巡查排查、排危除险;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受威胁群众的撤离、疏散、转移、安置。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配置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装备;负责救灾物资的请领发放;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负责监督工矿企业因生产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主要是生产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工矿企业将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纳入到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长期、短时和历史气象信息;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定期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会商,并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铁路、公路和航道沿线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值班值守、监测预警、设立警示标志;开展巡查排查、排危除险;组织疏散撤离,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市水务局负责江、河、湖等各类水利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防治。主要任务包括值班值守、监测预警、设立警示标志;开展巡查排查、排危除险;组织疏散撤离,实行危险区管制,确保人员及水利设施安全。

  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和学校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值班值守、监测预警、设立警示标志;开展巡查排查、排危除险;组织疏散撤离,实行危险区管制;开展科普宣传及防灾减灾教育,确保师生安全。

  市文旅局负责旅游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值班值守、监测预警、设立警示标志;开展巡查排查、排危除险;组织疏散撤离,实行危险区管制,必要时关闭景区,确保游客安全。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保障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所需经费。负责出资企业生产活动中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任务是督促企业落实好值班值守、监测预警、设立警示标志的规章制度;组织巡查排查、排危除险;做好疏散撤离、工程治理及危险区管制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值班值守、监测预警、设立警示标志;开展巡查排查、排危除险;组织疏散撤离,实行危险区管制,确保相关人员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的安全。

  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查院做为宁安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配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调查、监测预警等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作出研判。

农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任务包括保障电力供应、加强值班值宿;开展供电线路、设备的巡视检查、排危除险,确保人员及设施安全。

  2.5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聘请专家,组成市突发地质灾害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处置办法、灾害损失、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市政府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1:50000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网络。自然资源、应急、水利、铁路、住建、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乡(镇)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2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过预警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地区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乡(镇)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迅速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地质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在拥有全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预警服务平台的市气象局,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将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与各有关部门资源共享。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为4个级别。其中1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大,用红色表示;2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大,用橙色表示;3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大,用黄色表示;4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小,用蓝色表示。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种为降雨诱发的区域性地质灾害,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4.2 预警信息发布

1级、2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批准发布;3级、4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处置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灾情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应急处置。

  4.1.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4.1.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 分级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分级处置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政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同时向牡丹江市政府报告,省政府接到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I级响应,并请求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支援。市指挥部应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系,密切注意灾情动向并及时向牡丹江市政府汇报,预报区的乡(镇)政府应迅速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根据灾害的发展情况,协助乡(镇)政府组织人员避灾疏散,防止灾情发生和扩大,避免出现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情况。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根据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在市政府统一指挥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职责分工,由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协调、各负其责。请求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并派出专家组织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4.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政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同时向牡丹江市政府报告,牡丹江市政府接到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投入运转,并将灾情和险情上报省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出现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情况;请求省自然资源厅协助指导判定地质灾害体规模及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灾情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市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必要时,市政府可报请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派出工作组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采取措施,判定地质灾害规模、发展趋势,并立即将险情、灾情向牡丹江市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在应急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市政府要迅速组织市属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工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将险情、灾情向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及工作进展,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乡(镇)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群众,对是否需要群众转移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灾情发展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撤离。

  市有关部门要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程序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主体为市政府。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信息。

  确认为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信息;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牡丹江市政府及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报告信息。

  确认为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速报牡丹江市政府及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相关部委,以后每24小时向上级相关部委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

  如遇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以及地质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无论灾害级别大小,均执行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信息报告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报送。

  4.3.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危害程度、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4 应急调查

  专家组(应急调查人员)汛期时应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畅通。在接到应急调查命令后3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作出初步判断。

  4.5 应急救援

  相关成员单位接到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迅速组织、调集救援队伍携带救援物资和应急设备,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按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应急调查人员调查灾情险情、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安全区域,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施行交通警戒,对灾害点进行监测,排查隐患。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武警、消防等救援力量抢险救灾受威胁人员。公安部门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安全转移,维护地质灾害现场治安。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及转移人员的安置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同时做好疫情防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建立“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及人员及时到位。

  4.6 新闻报道

  地质灾害新闻发布机构为市融媒体中心。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地质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报道信息由市指挥部和市融媒体中心审查后,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签批,由市融媒体中心向外发布。

  4.7 应急处置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评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牡丹江市政府报告。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省政府、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牡丹江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做好灾区房屋重建工作。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做好灾区污染物的收集、监测及清理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市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和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5.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分配。宁安银保监局负责对参保的应急人员和受灾人员进行灾后调查理赔。

  5.3 总结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要开展总结评估,评估报告由乡(镇)政府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逐级上报。

  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地质灾害规模、灾情险情、灾害等级等),应急反应情况(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的组成、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应急处置基本情况(紧急处置措施及情况、人员力量和设备调用、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后期基本情况(灾害应急处置结果、善后处置及调查评估等),存在问题及原因,应急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通信部门要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通信设施完好,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及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公布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

  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迅速赶赴现场,保证负有调查监测、工程抢险、医疗卫生、灾民安置、气象预报、交通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治安保障、资金保障、宣传报道等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各司其职,应急到位。

  6.2.1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相关设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2.2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灾区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

  6.2.3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4 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2.5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应急资金的落实,并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6.2.6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按照以当地为主的安置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救灾物资实行专款专用。

  6.2.7 技术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同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宁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宁应急办发〔201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