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发布时间:2021/12/10浏览次数:5590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宁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减灾委员会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3灾害预警和预防

4信息报告与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5.1.2启动程序

5.1.3基本响应措施

5.1.4响应终止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5.2.2启动程序

5.2.3基本响应措施

5.2.4响应终止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5.3.2启动程序

5.3.3基本响应措施

5.3.4响应终止

5.4应急救助措施要点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6.1.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2冬春救助

6.2恢复重建

6.3救助款物监管

7保障措施

7.1资金准备

7.2物资准备

7.3通信和信息准备

7.4救灾装备准备

7.5人力资源准备

7.6社会动员准备

7.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8预案管理

8.1预案更新

8.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助资源,最大程度保障灾区群众利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牡丹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宁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市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担任,市减灾委副主任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市委常委、市人民武装部部长以及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市减灾委主任指挥调度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救灾工作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发布、收集社会舆情动态,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审批权限审批重大抗灾基建项目,负责灾区各类生活生产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拨付抗灾救灾资金,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帮助受灾人员进行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社会救灾捐赠款物等,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受灾人员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市卫健委:组织抢救伤病员,派出专家和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市区房屋损坏情况的鉴定和评估,负责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和恢复重建及村镇灾后房屋重建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将综合防灾减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受灾地区基本生活物资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水务局: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提供雨、水情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报告和公布,指导协调灾区病死禽畜的无害化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监管,保障受灾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责救灾物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森林火灾的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检测与评估。

市文广旅局:负责指导灾区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播出、转播和传输机构,开展广电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灾区恢复教学秩序,指导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宁安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修复,保障抢险救灾的用电需求。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灾害情况。

市人武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驻宁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所属救援力量参加救灾。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抢通公网通信,保障应急抢险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哈尔滨铁路局宁安站: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向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和部门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调、指导各乡镇和部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等。

3灾害预警和预防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林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报告及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与发布

4.1信息报告

各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对干旱灾害,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救助等信息。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设为I级、Ⅱ级、Ⅲ级

5.1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或15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

(2)市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报告牡丹江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

5.1.3基本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会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重灾乡(镇)参加,制定灾害救助具体措施。

(2)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和抗灾抢险指战员,核查灾情,协调指导灾区救助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等信息。

(4)向省、市政府请求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紧急援助,同时协调成员单位,下拨救灾物资。

(5)视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或向国内、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捐赠倡议。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级响应,并向市级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全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或1000户以上,5千间或1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8%以上。

(2)市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建议启动Ⅱ级响应,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报告牡丹江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

5.2.3基本响应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城区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调指导灾区救助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等信息。

(4)向省、市减灾委请求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紧急援助,同时协调成员单位,下拨救灾物资。

(5)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300户以上,3千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

(2)市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建议启动Ⅲ级响应,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牡丹江市政府和市级减灾委办公室。

5.3.3基本响应措施

  1. 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城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措施。

    (2)由市减灾委领导或市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调指导灾区救助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协调成员单位,下拨救灾物资。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城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4应急救助措施要点

    (1)灾情评估

    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对可能继续扩大的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提出预警信息和处置方案;对受灾人员面临的实际生活困难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评估。

    (2)转移疏散

    受灾群众的转移疏散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动员组织。由当地政府组织干部、公安干警、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可靠力量采取上门动员、警报、媒体发布等形式告知群众需要紧急转移,通知要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要明确告知群众转移路线、时间、集合地点、联络人、可携带物品等事项。

    疏散转移。要有专人引导、全程护送。交通部门负责调集车辆,优先保证老人、妇女、儿童、伤病员转移;交警部门要保证转移路线的交通畅通;公安部门负责转移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转移过程中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生活安置

    对于转移疏散的受灾人员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对于能够投亲靠友的受灾人员,要鼓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要对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人员进行登记,编制安置人员名册;要制定安置人员应急救助标准,明确领取地点和办法。

    集中安置时,安置地点要选择交通便利、远离危险源、适宜居住的场地;根据需要设置棚宿、物资供应、医疗、供水、供电、厕所、垃圾存放等区域,并设置相应标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保障集中安置点的供水、供电、通信、物资运输、垃圾处理、卫生防疫、安全保卫、教育娱乐等实际需要。

    (4)救灾款物筹集与发放

    受灾地区的商务、粮食、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尽快在本区域内筹集、调运方便食品,按人按日发放,解决灾民临时吃饭、饮水和衣被等生活问题。

    根据灾区物资实际缺口情况,可组织调拨临近区域的储备物资。必要时,可依法向就近的商场、工厂和个人临时征用救灾所需物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救灾款物的发放领取工作,要区分轻重缓急,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5)捐赠与接收

    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出救灾捐赠倡议,列出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紧急援助;公布市红十字会和市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的地址、电话及账号,设立必要的捐助接收站点。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灾后救助分为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冬春救助两个阶段

    6.1.1过渡期生活救助

    (1)过渡期生活救助是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完成恢复重建之前的救助,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

    (2)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要情况。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工作。

    (3)受灾地区政府要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工作,积极安排本级财政资金的投入;积极组织和动员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帮互助、重建家园的工作;积极组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

    6.1.2冬春救助

    冬春救助是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的重点是因灾造成的衣、食、住、取暖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

    (1)受灾地区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2)受灾地区政府要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积极安排本级财政资金的投入;积极组织和动员受灾人员开展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开仓借粮以及其他措施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积极组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

    (3)冬春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的核定确认程序,口粮和衣被等物资的采购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6.2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项目管理,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尊重受灾人员意愿。建房以受灾户自筹自建为主,不足部分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2.1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应急管理、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因灾损毁房屋评估组,负责对受灾房屋损毁程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6.2.2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倒损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的确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

    6.2.3各有关部门要出台税收优惠、费用减免、项目扶持等优惠政策,对于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不收费;对于建房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简化相应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6.2.4市应急管理、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采取实地核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人员和资金进行核查,开展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绩效评估。

    6.3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应急管理、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保障措施

    7.1资金准备

    市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准备

    逐步建立满足地方应急需求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及区域间救灾物资调剂和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4救灾装备准备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要配备专用车辆、救生船只、移动电话。乡、镇防汛期间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

    7.5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减灾救灾工作的实际,合理设置信息员岗位,县、乡、村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信息员,乡镇(城区)、村(社区)应明确专人负责灾害管理工作,多灾易灾和重大灾害隐患地区可适量增加灾害信息员,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水务、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救灾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组织工、青、妇、民兵组成应急救助志愿者队伍,形成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社会救助应急力量。

    7.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依托学校、广场、公园、体育馆等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供水、供电、通讯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灾物资,设置应急卫生、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物资供应等功能区,并设立相应的标识。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应急避险、自救和互救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的特点和预测情况,组织灾害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预案管理

    8.1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乡(镇)政府和城区应及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市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