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调整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6浏览次数:13036信息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宁发改函发〔2021〕8号
宁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调整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通知
各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文件规定,依法开展了调整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成本监审,举行了听证会。经宁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8日第7届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用热的用户,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按照热价总额由20%调整为30%。
二、关于供热费其它有关事项仍按宁安市物价局、宁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宁价联发[200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2022年供暖期起执行。
宁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