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3/01/04浏览次数:3158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一 、 监督检查社会救助资金和物品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公开性和及时性

二  、处置阶段责任  

 (1)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对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8235235、823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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