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3月13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3浏览次数:3334信息来源: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13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13日--3月15日(3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牡丹江市鑫鹏肉业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3 号  

2023-3-13

二、审批决定全文:

关于牡丹江市鑫鹏肉业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3 号

牡丹江市鑫鹏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牡丹江市鑫鹏肉业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现审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地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范家工业园区牡丹江市鑫鹏肉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总投资40万元。本项目利用厂区现有锅炉房进行建设。建设内容为拆除现有1台0.5t/h、1台2t/h燃煤蒸汽锅炉,利用原有锅炉房,新建1台3t/h生物质锅炉(DZL3-1.25-S)、1台4t/h生物质锅炉(DZH4-0.7-S)(一用一备)提供厂区生产用热及厂区供暖,本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应在严格执行环评报告表中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锅炉排污水及软化水制备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反冲洗废水经酸碱中和池后同锅炉排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宁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牡丹江。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经过除尘率99.5%的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最后由3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位于封闭锅炉房内,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标准要求。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且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建筑物隔声等措施后,再经距离衰减,到达厂界处,项目厂界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本项目夜间(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不生产。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炉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暂存在锅炉房内,外售综合利用;锅炉软化水水处理装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即产即运,不在厂区内长时间储存,由厂家回收利用。

(五)落实环境风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应急预案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六)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企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如果出现市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建设单位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服从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8171126

通讯地址:宁安市宁安镇钟楼东街1号

邮 编:157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