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3月20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0浏览次数:4312信息来源: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20日--3月22日(3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富阿察养生保健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4 号  

2023-3-16

二、审批决定全文:

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富阿察养生保健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3〕4 号

宁安市富阿察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富阿察养生保健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现审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地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东京城镇塘坊村。总投资5227万元,占地面积5025.95㎡。本项目利用现有建筑进行建设,仅对设备进行搭建安装。本项目生产规模为年生产成品白酒600吨。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应在严格执行环评报告表中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产废水中锅底水、洗瓶废水、灌装机冲洗废水、蒸汽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产生的部分浓水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一部分浓水回用于车间地面冲洗;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排至市政管网,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限值;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由宁安市东京城污水处理厂接续处理,出水标准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排入马莲河最终汇入牡丹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经由烟道汇集后通过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标准限值要求;粉尘经粉碎机自带的密闭集气罩(集气效率为100%)收集后再经除尘效率≥99%的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酒糟暂存于生产车间的密闭容器内,日产日清,不在厂内长期储存,调酒室产生的滤渣存放于调酒室的密闭容器内,有效减少异味扩散,生产车间、调酒室顶部安装通风系统,加强车间空气流通,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改扩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制曲室发酵产生的异味气体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生产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加装减震垫等措施进行综合降噪;在每台风机设隔声罩并且在风机进气口、排气口以及放空口均安装消声器;厂区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距离衰减;对运行设备应做到勤检修、多维护,保持设备在最佳工况下运行,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本项目夜间(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不生产。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勾调工序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于密闭容器内,与制曲废气治理产生的活性炭统一交由市政部门处理;包装工序产生的废酒瓶和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交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置;酿造工序产生的酒糟暂存于生产车间的密闭装置内,作为饲料外售,一日一清,不在厂区内长期储存;锅炉布袋除尘器收尘及锅炉灰渣统一收集外运综合利用;粉碎机布袋除尘器收尘,作为生产原料回用于生产;实验室废液集中收集储存于密闭废液桶内,交由资质单位统一处置;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弃含油抹布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酒窖采取一般防渗措施。防渗能力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 Mb≥1.5m,渗透系数≤1×10-7cm/s。实验室废液暂存处采取重点防渗,渗透系数≤10-10cm/s;并设置10cm高的围堰;其他区域采取简单防渗措施,一般地面硬化。

(六)落实环境风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应急预案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七)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企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如果出现市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建设单位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服从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8171126

通讯地址:宁安市宁安镇钟楼东街1号

编:157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