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指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9浏览次数:3764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指标的通知

 

黑财指(农)〔2023〕42号

 

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前下达你市县(单位)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 万元(详见附 件),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 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请按照《预算法》以及中央和我省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分解等工作。安排给脱贫县的资金,由脱贫县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黑财农〔2021〕109 号)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招标采购的项目,要按政府采购和 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拨付后,由你市县(单位)负责监督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超范围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分解表同步下达。你市县(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 监控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附件1 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明细表.pdf

                  附件2 2023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任务分解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