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疫情期间居家干部管理办法

时间: 2020-12-25 来源: 吴宸 点击数:30502

市纪委监委疫情期间居家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居家干部日常行动轨迹,切实维护干部生命健康,结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安排部署及委机关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居家干部实行体温日报制度,每日早8点、晚7点分两次向“居家干部微信群”报告本人实时体温,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三条    居家干部实行活动轨迹日报制度,每日晚7点向“居家干部微信群”发送本人位置定位,同时报告本人本日活动轨迹。

第四条    严格遵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严密控制活动范围,严禁外出到牡丹江市市属辖区之外的地域。

第五条    除购买生活必需品外,必须保持居家状态,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外出的,要详细报告出行事由、出行时间、同行人及活动轨迹等信息。

第六条    因居住地有密切接触者等相关人员或者与密切接触者等相关人员有过接触的干部,要及时报告。

第七条    因居住地有密切接触者等相关人员或者与密切接触者等相关人员有过接触,而被相关部门通知需要居家隔离的干部,要严格遵守关于隔离工作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隔离工作。

第八条    居家期间要保持手机畅通,便于联系,对于可以在家办理的工作事务,要按照科室负责人及领导的工作安排,在家线上办公。

第九条    居家期间要坚持学习,在通过“学习强国”APP,清风雪城、德信宁安、宁安市纪检委微信公众号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官方权威媒体进行自学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参加机关党支部和党小组的各项活动。待居家期结束,开展集中学习时,将把居家干部优先纳入讲课安排,带头讲学,汇报学习成果。

第十条    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干部,将按照具体情形,从第一种形态直至相关纪律处分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