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新闻搜索:
  政务信息搜索
收藏本站
 
首页 | 走进宁安 | 领导之窗 | 党建工作 | 文明宁安 | 古城文化 | 地方经济
  | 新闻中心 | 纪检监察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公示公告 |
导航
 
 
·
·
·
·
·
·
·
·
·
图片新闻  
影响营商环境 ..
凝聚监督合力 ..
【新时代文明 ..
【新时代文明 ..
当前位置:首页地方经济招商引资



宁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17  发布人:吴宸 [阅读次数:115086]   [关闭


宁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扶持力度,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牡丹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并结合宁安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符合宁安市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宁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制度,并且承诺10年注册地及纳税义务地不变的新引进域外企业或机构(不含建筑、房地产企业)可享受本优惠政策(本地新上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三条 对符合宁安市产业发展规划,并且自投产之日起连续10年内,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且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300万元的企业,市政府以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方式,按照对宁安市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最高不超过50%,对企业人才引进、科技研发、产业升级等方面给予专项扶持。

第四条 设立企业上台阶奖。新入驻企业对宁安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贡献突出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对利用闲置厂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源,辟建小型工业园,场所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并入驻企业达到10户以上,且吸纳就业达到50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小微工业园创建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含区域结算中心),对本地经济贡献呈正增长的,连续5年按照不低于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80%予以扶持(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扶持);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免费提供办公用房。

 

第三章 用地支持政策

 

第七条 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或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旅游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八条 对符合宁安市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且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300万元的轻资产项目,经企业申请,可以采取政府代建厂房,企业租赁方式扶持。5年内企业回购厂房,政府按原始投入资金额度出售给企业。

 

第四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九条 对新获得(含引进)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人才(团队)和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人才(团队),其创新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分别给予人才(团队)20万元、10万元资金资助。

第十条 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高附加值和新兴战略产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户企业最高不超10人),给予其年度实领工资额3%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的扶持对象累计扶持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宁安市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10%。

第五章 保障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水电气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帮助争取直购电、留存电量、富余电、电能替代政策和天然气转供改直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项目新开户安装水电气设施,相关费用按照省、市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章 鼓励开展招商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中介及委托招商,对签订委托协议,并独立完成从项目签约到开工落地整个招商过程,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后,按照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在项目达产后发放,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乡镇招引大项目落户开发区。按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由市政府和引进乡镇按6:4比例给予乡镇经费补贴,由市财政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或企业到开发区建设标准化厂房,建成后自行出租或市政府确定保底价格,代为出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落户在宁安市的符合奖励、补助、扶持条件的各类企业,向市经济合作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由市经济合作促进中心指导其准备申报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初审后,按市政府审核程序报批。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对于申报奖励弄虚作假的,依规追缴已发放的补助和扶持奖励资金,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优于本扶持政策,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优惠政策由市经济合作促进中心牵头落实,具体政策的执行和解释工作由市经济合作促进中心负责。 

 

备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税收正税地方分成部分,不包含附加税。

 

 中共宁安市委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印发  

1

 



网站标识码:2310840001
黑公网安备 23108402000105号

主办单位:中共宁安市委 宁安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宁安市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市政府 7622494 信息中心 7671988
版权所有:宁安市人民政府 通用网址:宁安市人民政府


宁安市人民政府

 德信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