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
宁安市应急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保证宁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正确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工作
1 、宁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为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宁安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研究确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
2 、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实施 24 小时值班制度 ( 值班电话 7622494), 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 , 各有关单位在确认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
( 1 )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刑事案件、重要党政群机关受到冲击及重要公共设施受到破坏的,报告主体为市公安局或 110 指挥中心;
( 2 )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的,报告主体为市交警大队或 122 报警中心;
( 3 )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生产事故的,报告主体为市安监局;
( 4 )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染病的中毒、传染性疾病或医疗事故的,报告主体为市卫生局或 120 急救中心。
( 5 )监测水质、大气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或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露的,报告主体为市环保局。
( 6 )天气状况明显出现异常的,报告主体为市气象局或 12121 气象服务台。
( 7 )发生不明原因家禽、家畜死亡的,报告主体为市畜牧局;
( 8 )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及三户以上受灾的火灾的,报告主体为市消防大队或 119 火警电话;
( 9 )发生其它有关单位认为应向市应急办报告的事项的。
3 、市应急委应当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全市应急重要项目建设,部署和总结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4 、市应急委定期组织各类专项检查,责成各相关部门做好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和技术准备工作并对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5 、市应急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专项预案承办单位按预案规定定期向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情况,各乡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6 、市应急委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 30 分钟内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二、应急处置工作
1 、接到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各专项预案指挥部应迅速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或应急委主任报告,市应急委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 30 分钟内向上级报告,并在紧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
2 、市应急委主任因故不能到岗主持工作,由常务副主任主持应急委工作。
3 、市应急委主任应紧急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或直接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4 、市应急委办公室应根据总指挥命令通知相关单位在 15 分钟内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并做好物质保障,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客观情况不能到位的应及时向应急委报告,并指派其他人员接替。
5 、市应急委在必要时宣布在全市或市内相关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请求相邻县(市)、驻军和上级部门支援。
6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市应急委责成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事件的有关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7 、市应急委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任命或撤换各工作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8 、市应急委认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