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防汛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12/09浏览次数:6662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宁安市防汛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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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指挥组成

2.1.2 指挥部工作职责

2.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1.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1.5 紧急状态下职能工作组

2.1.6 救援机构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3.1.2 工程信息

3.1.3 洪水灾情信息

3.2 预防和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2气象灾害预警

3.2.3江河洪水预警

3.2.4 内涝灾害预警

3.2.5 山洪灾害预警

3.2.6 供水危机预警

3.3预防和预警启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4.2.2 Ⅰ级响应行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4.3.2 Ⅱ级响应行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4.4.2Ⅲ级响应行动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4.5.2 Ⅳ级响应行动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4.6.2渍涝灾害

4.6.3山洪灾害

4.6.4台风灾害

4.6.5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控制

4.9医疗救护和防疫

4.10 安全防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灾害统计评估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防汛会商制度保障

5.1.1 汛情会商制度

5.1.2 抢险技术方案会商制度

5.1.3 重大决策会商制度

5.2 通讯与信息保障

5.3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2 应急队伍保障

5.3.3 交通运输保障

5.3.4 医疗保障

5.3.5 治安保障

5.3.6 供电保障

5.3.7 物资资金保障

5.4 技术保障

5.5 宣传、培训和演习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救灾

6.2 防汛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洪水应急工作评价

6.6 社会救助

6.7 洪水保险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解释部门

8. 专业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实施洪水防洪调度、抢险救灾、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洪水,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洪水灾害的工作机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洪水灾害防御与以你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洪水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和国家及部委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有关规范、规程等行业技术标准及文件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安市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灾害、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宁安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业(单位)的防汛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宁安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决策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洪工作,统一领导全市洪水应急处置工作。

其职责是:负责研究确定全市防汛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防汛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负责指导全市防御洪水措施的制定和检查落实;负责请求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支援,协调驻宁中省直单位参与大洪水应急工作;负责按程序报批、宣布进入防御洪水紧急状态;负责部署和总结全市防御洪水应急工作。

指挥部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应急管理局的市委常委副市长、主管农业的市政府副市长、驻军部队前置首长、武装部长、公安局局长、宁安农场副场长、东林局副局长、政府办主任、农业农村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等11名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东林局、石岩农场、市委宣传部、民政局、财政局、气象局、卫健局等25个部门组成。

2.1.2 指挥部工作职责

市防指统一指挥、领导和组织全市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的防汛工作政策、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我市的防汛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我市的雨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依法发布全市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做好洪水调控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协调各级抢险队伍承担抢险救灾任务,调拨防汛抢险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协调工作。

总指挥市长职责: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工作。依法开展防汛抗旱指挥工作,并负责桦树川水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广泛筹集资金,加快全市防汛抗旱工程建设;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批准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签发调度命令,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及抗旱,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洪灾和旱灾造成的损失;灾情发生后,调动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尽快恢复生产,修复水毁设施,保持社会稳定。

常务副总指挥市委常委、副市长:协助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及指挥部常务工作。

副总指挥主管农业副市长职责:协助总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卧龙河水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副总指挥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职责:负责全市防汛抢险期间的社会治安稳定、交通运输秩序管理工作,并调动公安干警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武装部部长:调动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负责冲锋舟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培训。

副总指挥驻军部队首长职责:调动本级或申请上级驻军部队参加本地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东林局副局长职责:负责东林局辖区内的防洪抢险、抗旱及救灾工作,筹调辖区内的防汛抗旱物资,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抗洪抢险。

副总指挥宁安农场副场长职责:负责宁安农场辖区内防洪抢险、抗旱及救灾工作,筹调辖区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抗洪抢险。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的抢险、救灾及安全检查等工作。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市应急抢险队伍及抢险物资进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领导市防办开展防汛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市防洪工程,组织开展山洪灾害、水情监测预报预警、防汛会商、组织水务技术人员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抢险技术方案制定工作。

市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市防汛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

2.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及指导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处置重大水灾害及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驻军和消防大队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统一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组织编制市防汛应急预案,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防办日常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做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指导全市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督促、指导、检查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督促、指导乡镇、水库等做好山洪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掌握农业灾情,指挥协调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

市教体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学生及校舍的防洪安全,负责中小学生防洪避险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和演练。

市卫健局: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医疗救助、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工作,保障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病情防疫。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的生活和救济工作,积极组织灾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筹集防汛抗旱所需资金,保证及时到位。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防洪抗旱工程用地和抗洪抢险救灾占用地工作,负责由暴雨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筹集和调拨抗洪抢险所需的各种木材,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所属林场抗洪抢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计划项目申报和管理,负责灾区的粮食调拨工作,保证灾民的粮食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及时为防汛抗旱提供科学、准确的气象信息。

市住建局:负责城区的排涝和城市公共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汛期对水环境进行监测,防止水污染发生。

市文广旅局:负责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情、旱情和灾情。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宁安城区发生内涝时重点部位抢险及受灾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市供销联社:保证灾民恢复生产所需的各种生产资料的购进、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电业部门: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电力供应和照明工作。非常时期根据防洪抢险的需要,组织架设临时线路,抢修水毁供电设施。

市石油经营部: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的油料供应工作。

市通讯部门:保障汛期通信设施安全和通讯畅通,非常时期根据防洪抢险的需要,组织架设临时通讯设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防汛抗旱的紧急时刻,负责调拨各工商业户储存的防汛抗旱所需的食品、物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抗旱期间抢险队伍和物资供应所需的车辆、船舶等。

检查全市洪水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负责督办和协调洪水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负责建立覆盖全市及相关地区防汛应急指挥系统;负责与毗邻地市在洪水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2.1.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贯彻上级防总和本级防总决定,做好各种防汛抗旱信息的调查汇总,了解全市防汛基础资料、主要洪水防御预案和汛期调度计划,给领导当好参谋。负责汛期防汛值班,准确地掌握雨情、水情和气象形势,了解掌握汛情和灾情,并做好防汛信息情况汇报、对发生的重大汛情、险情、灾情,要做好值班记录,整理汇总上报,及时准确传达指挥部调度命令和意见等工作,负责市本级防汛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1.5 紧急状态下职能工作组

当发生流域性洪水时,为了满足迎战洪水的需要,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成立迎战洪水指挥部,下设10个职能工作组,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集中办公。各负责单位和成员单位由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并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具体工作。

(1)物资资金组: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发改局、市供销合作社参加。负责防汛抢险所需资金和物资的筹集、调运。

负责人:市财政局局长

(2)交通组:由市交通局负责,市公安交警大队为成员单位。负责运送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和食品,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为防汛专用车辆行驶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条件。

负责人:市交通局局长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

(3)后勤保障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成员单位为市供销社。负责抢险队伍的后勤保障。

负责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4)通讯组:负责防汛抢险期间的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及通信网络的畅通。由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和电信公司共同负责。

有线通讯负责人:中国联通宁安市市分公司总经理

无线通讯负责人:中国移动宁安分公司总经理、中国联通宁安市分公司总经理、中国电信宁安市分公司总经理

(5)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系统和防疫站组成。负责抢险救灾人员、受灾地区灾民的医疗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负责人:市卫健局局长

(6)救灾安置组:负责受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济。由市民政局负责。

负责人:市民政局局长

(7)治安保卫组:负责防汛抢险、脱险转移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负责人:市公安局局长

(8)宣传报道组:负责防汛抢险期间的新闻宣传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文广新局参加。

负责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9)应急抢险组:负责抢险期间部队预备役民兵的调配。由武装部负责,消防救援大队由应急局负责,水务局抢险队及各乡镇抢险队参加。

负责人:武装部部长、应急局局长

(10)综合组:负责防汛抢险情况综合,对上级领导汇报,下达指挥部防汛抢险命令;提供雨情、汛情预测。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气象局配合。

负责人:市应急局局长、水务局局长

2.1.6 救援机构

应急救援机构为各乡镇政府辖区内的各类抢险队和志愿者队伍,包括防汛专家组。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1.市防汛指挥部接到突发洪涝灾害信息后,根据受灾点、范围、受灾程度、灾区对物资的需求等情况,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水文气象部门进行会商,对下一步可能产生的洪涝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对下一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准备。

2.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团结协作,共同抗洪。

3.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全市大洪水的抗洪指挥、救援工作,同时对下一级指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4.驻军部队和预备民兵是防汛抢险的突击力量,是防汛抗洪的主力军。各乡镇指挥部分别组织本辖区防汛抢险队。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防指专家库由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单位相关不同专业专家组成,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方案,对市防汛抢险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协助乡镇抗洪抢险。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雨情汛情信息收集、分析工作。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宁安市气象局对天气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当有重要天气过程时,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水文部门及水务局实施监测江河湖库水位、流量情况,并及时做好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宁安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为市防汛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宁安市河道管理站和各灌区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市防办。当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市防汛指挥部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各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市防指批准下发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工程运行状况及时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防汛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水灾情信息

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指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3.2 预防和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应急度汛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应急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指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进行调配,各乡镇及防洪重点单位也储备一定量的应急抢险物资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利用市防汛指挥监测系统、市气象测报站网和部署在本市境内的水文监测站,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气象水文准备。气象和水文部门应提前检查测报和通信设施,提供气象信息和水文情报,确保测得准、报的出报的及时。

(8)山洪检查预警准备。汛前水务要检查检修山洪村屯预警站点设备设施,确保设备、网络正常使用。

(9)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10)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洪泛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气象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蓝、黄、橙、红由低到高四个级别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明确预警信号级别,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3.2.3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市防指及时同上游吉林省敦化市、镜泊湖管理委员会、石头水文站等部门联系,确定牡丹江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同各乡镇联系,确定其它河流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态势。

(2)市、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管辖权限向社会发布。

3.2.4 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市、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管辖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5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有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山洪灾害避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及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可能因洪水致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防和预警启动

1.根据洪水的等级、可能成灾的范围及严重性按级别启动预警预报系统。

2.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在预警预报中承担以下责任:

(1)确定警报负责人,接到警报立即启动警报系统;接到发布取消警报时,通知应急响应人员和公众警报解除;

(2)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汇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保证警报的顺利发布;

(3)负责制定灾区人员转移撤离方案;

(4)负责指导培训防汛抢险队伍的抢险技术和组织抢险演练。

4 应急响应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防汛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洪水发生的范围灾害程度和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级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1)进入汛期,全市各级防汛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2)大型桦树川水库由牡丹江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防洪调度;中型和小型水库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防洪调度;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指挥部直接调度。

(3)洪水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洪水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均可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市防汛指挥机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宁安市城区发生大洪水或两个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洪水;

(2)两个流域以上遭遇洪水;

(3)牡丹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水库发生垮坝;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全体成员参加。启动防御洪水方案,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至牡丹江市防指和省防汛指挥部。市防汛办密切监视汛情、险情、工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实时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汛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铁路、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乡镇的防汛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紧急动员部署各项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洪水应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牡丹江市防指和省防指。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牡丹江重点支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一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大洪水;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副指挥(副市长)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洪水应急工作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牡丹江市防指和省防指。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2小时内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洪水应急工作。市防汛办公室不定期在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民政局及时救助灾民。卫健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洪水应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防汛指挥部。相关单位全力配合做好洪水应急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两个村屯以上遭遇特大山洪;

(2)主要江河一般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4.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副指挥(市政府办主任)主持会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洪水应急工作的指导,在3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牡丹江市防汛指挥部。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在3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有关乡镇洪水应急工作。

(2)市防汛指挥机构具体安排洪水应急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在3小时内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洪水应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牡丹江市防汛指挥部。市防汛指挥部在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一个村屯遭遇特大山洪;

(2)主要江河一般堤防出现险情;

(3)塘坝、桥、闸等出现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和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洪水应急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

(2)市防汛指挥机构具体安排洪水应急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工作;将洪水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和牡丹江市防汛办公室。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指挥部按照批准的防汛应急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综合性救援队伍做好抢险准备,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和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市防指和乡镇防指及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汛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蓄洪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用分洪河道,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4.6.2渍涝灾害

(1)当城区内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指应科学调度灌排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强排,尽快排除涝水,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应急、水务、自然资源、气象、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级或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及时发出预警,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阻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4)当山洪灾害发生时,当地防指迅速组织应急、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应该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台风灾害

(1)当预报有台风入境时,气象部门加强对台风的动态变化实时跟踪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

(2)当出现险情和灾情时,防指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及时处置险情把保证人员安全放在首位。

(3)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社会与地区间协调,按照群防联动机制,落实自保避险措施。

4.6.5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人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有市防指负责,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视情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制定堵口、抢护方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1.当洪水灾害发生或出现大洪水趋势后,报警单位,报警人员要迅速向当地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包括降雨历时,降雨强度、洪水传播时间,洪灾可能发生的范围及灾害程度。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事发当地乡镇政府和成员单位接到信息报告后,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在进行抢险救灾的同时,及时统计洪涝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农业、交通、水利工程、房屋及人员伤亡和抢险救灾情况。重要信息按级别迅速向上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市防汛指挥部接到洪涝灾害重要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国土资源、水务、应急、水文、气象部门进行会商,对汛情做出预测预报分析评估,必要时提出紧急抢险救灾方案,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为防汛抢险提供充分的准备。

4.如果发生跨市的流域洪水灾害,要与邻市进行信息通报,协调一致,共同迎战大洪水。

4.8 指挥和控制

1.发生洪涝灾害时,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辖区内的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在发生洪水的区域设立防汛抢险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的抢险救灾工作。防汛前线指挥部由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当地政府、水务部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抢险队部门领导组成。

2.实施属地化管理,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好治安、交通保障工作,做好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必要时对水上和公路进行交通管制。

3.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医疗救护和防疫

1.专业队伍救护和群众性卫生救护要在第一时间展开,灾民需要医疗救护时医疗队伍要迅速进入灾区,指定医疗负责人、设立医疗救护站,采取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尽快转入医院治疗。

2.医疗救护工作由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卫健局统一领导,各级医疗救护中心负责入院前的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3.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水灾诱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疫情监测工作。对灾区可能出现的各种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采取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指导灾区群众搞好疾病预防,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4.10 安全防护

各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为参加应急抢险的抢险队员和群众配备个人保护设备,如救生衣、救生绳,要力保救生防护设备齐全,应急人员要经过自我安全和救生技能培训,在有危险的情况下能够救助受困群众并能自救或是相互救助。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对即将受到洪水威胁的群众要按预定的疏散撤离方式、路线及时组织转移到预定的避险场所。发生突发性山洪灾害时,对已被洪水包围的灾区群众,在积极组织自救同时,派出应急救援队尽最大限度进行脱险救援,提供必要的船只、救生衣等救生设备。撤离到避难所后要进行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保证饮水饮食卫生,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管理,稳定受灾群众情绪,防止发生骚乱。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发生洪水灾害的当地政府在启动抢险救灾预案的同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视汛情的发展情况动员全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抗洪抢险工作中来,紧急情况下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2.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3.工会、街道组织要协助政府开展社会动员工作。负责招集、组建抗洪抢险志愿者队伍。

4.各志愿者队伍在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开展工作,要掌握基本的抢险技术和抢险方法,协调配合专业队进行抢险。

4.12 灾害统计评估

各级防汛指挥部门要按照洪涝灾害核查统计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填报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范围、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业、工交运输业、水利设施等方面造成的损失并逐级上报。

灾情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部门与统计部门配合对发生的洪涝灾害进行核实,按照灾情大小,分级下派工作组,认真核实灾情,对虚报、瞒报的情况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灾后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析成灾原因,为下一步或下一年的防汛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4.13 信息发布

防汛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有关防汛、水事方面的突发事件,汛情分析与展望预报的会商材料,防汛抗洪重大事件的指挥决策方案,重要水文站点的水情信息,洪涝灾害等。

确定有关防汛重大事件由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向新闻单位发布。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灾情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统计部门审核和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投稿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 应急结束

1.防汛抢险工作结束,洪水消退,经前线抢险指挥部专家评审认定,防汛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必要时可发布应急终结公告,解除警戒、管制,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2.解除应急状态后,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重建家园,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同时进行防汛抗洪总结,报告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3.应急工作期间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应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 应急保障

5.1 防汛会商制度保障

5.1.1 汛情会商制度。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召集自然资源、应急、气象、水务等部门,对汛情进行不定期会商,为防汛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5.1.2 抢险技术方案会商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水务局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水利和防汛专家,分析会商抢险方案,为防汛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5.1.3 重大决策会商制度。由市指挥部指挥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民主决策,统一调度。

5.2 通讯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洪水应急工作信息畅通的责任。

2.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洪水应急工作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洪水应急工作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3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3.2 应急队伍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1)驻军部队、消防抢险大队和预备役部队、消防抢险大队和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主力军,当发生流域性或超标准大洪水时,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城市、重点目标受到洪水威胁,经请示市领导和部队首长同意,由市防汛指挥部决定,组织驻军部队、消防抢险大队、预备役和武警部队等参加抗洪抢险。

(2)乡镇防汛抢险队。乡镇防汛抢险队主要承担所辖区域的抗洪抢险任务,其调度方案由乡镇自行制定。抢险队的调度按照防汛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险情所属的乡镇政府决定,由同级防汛指挥部门组织调度。

(3)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抢险队。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抢险队,由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组成,承担巡堤查险,防洪工程设施启闭和简单险情隐患的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防汛指挥部门调抢险队处理。其调度由单位自行调度。

5.3.3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组负责运送洪水应急抢险人员、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为防汛专用车辆行驶提供一切必要的方便条件;洪水应急河道航行和桥梁、渡口的安全;船舶的及时调配。

5.3.4 医疗保障。医疗防疫组负责受灾地区灾民的医疗和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3.5 治安保障。治安保卫组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洪水应急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洪水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3.6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洪水应急所需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3.7 物资资金保障

(1)物资保障

①市级防汛抢险物资。一定数量的编织袋、彩条布、土工布、铁线,储存在宁安江南灌区院内防汛库中,主要用于全市超标准洪水的抗洪抢险,其使用需经市防指批准。

②地方自筹防汛物资及设备。地方自筹防汛物资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夏汛前将筹集情况上报市防汛指挥部,当抢险物资不足时,由市政府根据汛情发展需要,向社会和企业紧急征用、调拨。

③其它防汛物料储备。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要备足必要的抢险土料石料。各水库要根据工程状况储备足够的防汛抢险物料。

受洪水威胁的石油、森工、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粮食、电信等企事业单位和在建工程,根据自身防汛要求,自行筹集防汛抢险物资和物料。

(2)资金保障

①各乡镇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水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②市水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省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重点工程治理维护和建设,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5.4 技术保障。市防指成立防汛专家组,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方案,对乡镇抢险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务局负责,有关水利设计、交通等单位参加。

5.5 宣传、培训和演习保障

1.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对公众防洪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加大《防洪法》的宣传力度;向有关成员单位和群众发布防汛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定期举办培训班,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2.各乡镇政府抓好防汛抢险救援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各级各类抢险队有必要在汛前进行防汛抢险演练,确定防汛抢险演练的科目内容,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 后期处置。发生水灾害后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当地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人员,保障基本生活,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物料补充。针对本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对影响本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洪水应急工作评价。每次洪水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部门应针对洪水应急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洪水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洪水应急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做好下步工作。

6.6 社会救助。建立健全洪水灾害的社会性救助救济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内容包括衣、食、住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救助由本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确定为救助对象。社会捐赠财物由民政局统一管理。

6.7 洪水保险。借鉴国内外的经验, 建立洪水保险制度,广泛开展此项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积极发挥在保险应对洪水灾害的重要作用,在灾害发生后依法依约及时理赔。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宁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编制与修订,报牡丹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洪水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社局和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联合表彰;对洪水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追认为烈士;对在应急抢险中出现的伤、残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抚恤。对洪水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拒不执行本预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追究责任。

7.3 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宁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2018年5月30日印发的《宁安市洪水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8〕51号)废止。

8.专业术语

黑龙江省汛期:我省汛期分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为4月10日至5月15日,夏汛期为6月15日至9月20日。

1.洪水重现期:是指洪水重复出现的时间间隔的平均数,即平均的重现间隔期。

2.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4.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5.中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年至20年一遇的洪水。

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

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山洪: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决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伴随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其中暴雨引起的山洪在我市最为常见。

9.流域:河流某断面的集水区域称为该断面的流域。

10.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11.大江大河:指流域面积5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黑龙江省有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

12.中河:指流域面积1万平方公里至5万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我省有呼玛河、牡丹江、穆棱河、绥芬河甘河等多条。

13.小河:指流域面积小雨1万平方公里的河流。

14.水库划分: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0亿立方米的水库为大型水库、总库容0.1亿立方米至1.0亿立方米的水库为中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立方米至0.1亿立方米的水库为小型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