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地方国有农场
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黑财指(农)〔2023〕52号
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1 号)、《黑龙江省国 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 法》(黑财预〔2006〕24 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一次性下达你市县2023年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万元(详见附件 1)。该项资金通过 2022 年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你市县(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以及国家和我省 提前下达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及项目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认真审核国有农场改制情况,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此项资金不能用于人员开支、养老保险等人员支出。
二、你市县(单位)在保障该项资金原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可用于国有农场场内公益设施项目建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资金 及时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账户。2023 年年底前,你市县(单位)要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三、你市县(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 号)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 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资金下达等相关工作,同时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认真填报《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 2),作为今后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并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你市县(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将资金落实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附件1:提前下达2023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1).pdf
附件2:地方国有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3).pdf